涉外收养公证如何办理,办理收养公证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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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收养公证的方式:由申请人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然后,公证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可以采经下列程序办理涉外收养公证: 1、由申请人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2、公证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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