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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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在正常情况下是不能得到国家赔偿的,除非拘留超过正常的期限,并且被拘留者是无辜的。司法机关拘留如果侵犯到了公民的人身自由,需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给被拘留者,该平均工资标准的计算主要参考统计资料以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按照规定统计资料和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赔偿给拘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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