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针对新京报报道的平遥古城假陈醋事件,山西省晋中市食药监局与平遥县市场监管局组成调查组,对整个平遥县范围内的食醋生产企业及小作坊进行全面检查,多家无证生产及销售的商户被查处,此前报道中“醋缸中漂死苍蝇”的醋厂,也被现场查处,停业整顿。国庆小长假期间,新京报调查组记者在平遥调查发现,多家醋商将普通食醋甚至“三无醋”包装为“陈醋”在市场进行销售,2元醋卖到上百元,此外,部分食醋作坊及醋厂生产环境脏乱差,无法保证质量。根据分析,这些人可能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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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属于非法经营罪,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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