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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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按照我市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1.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 2.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3.男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男职工的配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按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前款享受50%生育补助金的规定。 男职工的配偶已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报销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保险补助金待遇。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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