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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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的材料包括: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包括判决书、裁定书等。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准备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案件主办人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有的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填写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状况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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