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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和普通侵权行为有哪些

2023-04-05 21: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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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05 回复

专业分析: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只有符合侵权损害行为才能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其构成要件有四: 一、损害事实的存在; 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四、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者特别法上的规定应负责任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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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6.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特别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以下几种为特别侵权行为: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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