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不需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双方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婚生除外); □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2、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同时以死亡原因注销户口。 3、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或学生集体户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婴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集体户的(不含学生集体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登记落户。 4、婴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或学生集体户的,可在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5、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 6、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游证或者护照; □父母双方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婚生子女除外); □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公安机关的,应该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 □所生子女属华侨身份的,还应当提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办理流程:手续齐全派出所户籍窗口即可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及在国(境)外出生子女等特殊情况需报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在十九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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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无结婚证办理小孩户口的情形,其孩子是属于非婚生子女的,是可以随母亲上户口的,其携带的材料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无结婚证的情况下,可按如下方式办理小孩户口:自子女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子女出生证等相关材料,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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