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的户口是否能够迁移的问题,法律上没有统一的,且细化的规定。因为各地户籍政策的不同。同时,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户籍政策,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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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不是户主的前提下,可以委托户主办理迁户口,具体的手续和证件、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当事人可以出具捺手印的委托书、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口”准迁证“、录取通知书(迁学入户)、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购房入户)等证件及资料; 2、由户主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户口迁出的证明; 3、再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书面申请迁出户口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领取户口迁移证; 4、当事人再带上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入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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