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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的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重点审查的内容 公证机关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卖方是否享有出卖房屋的所有权,产权有无纠纷; 3、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房屋所在位置、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买卖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合法 5、房屋是否已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物权,抵押权人或担保人是否同意出售并放弃了优先权; 6、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文字是否准确; 7、有关批准手续是否齐备,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8、买方是否具有购买能力; 9、房屋是否正在出租,承租人是否主张优先权等。 三、出证 经审查,公证处认为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的,应当及时出具公证书。
签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以下条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协商;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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