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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依法追偿: 第一、追偿对象: 1、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破产的,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二、追偿的数额: 1、在保证范围内,保证人承担了多大的保证责任,就有权追偿多大数额; 2、保证人自履行保证责任,即:不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或者超出债务人的数额承担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在保证人代为债务人履行清偿责任后,保证人即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具体包括下列四个方面: 1、保证人为清偿主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费用。 2、自免责日起算的法定利息。 3、其他必要费用。凡是保证人为承担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具有必要性、合理性的费用,如电报费、电话费、诉讼费等均属此类。 4、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因非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蒙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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