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之后,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可以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待遇。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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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通常是指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二者如果采用相同的鉴定标准,鉴定结论基本上是一致的。 但是,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机构是法定的,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司法鉴定结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可以作为工伤理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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