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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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清偿共同债务的具体原则: 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的原则。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有平等的清偿权。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 3、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的婚姻关系;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踪而终止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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