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 (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9)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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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经过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诊断、鉴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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