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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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如果不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或者劳动者受工伤后不能胜任工作、订立合同的客观原因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单位不得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补偿金。
以下情形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的; 2、因患病或工伤,仍处于治疗期间的; 3、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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