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时间标准,不是追究法律后果绝对标准,只要存在非法拘禁行为,即应当追究法律后果,只在是处罚形式上有所区别。对于入罪的时间,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有时从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认定要优于时间上的认定。对于时间入罪,在1999年8月6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进行了规定。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 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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