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变更决定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排污许可证期限仍自原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情形的,变更后排污许可证期限自变更之日起计算。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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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证法人变更说明的具体内容如下: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或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需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委托书(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2、《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如到期年审还需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加盖企业公章,网上申报时上载表格C文档) 3、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历次环保审批资料(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意见)复印件; 5、历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核准意见复印件; 6、上年有新增扩建、改建项目的,需提交新增扩建、改建项目的环保审批批复意见和治污设施验收意见; 7、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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