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对股东出资的转让作了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掌握好证据,然后可以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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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股东拒缴股金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这类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交这类股金。相关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时,缴纳相应的资金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没有按照公司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进行办理时,其他股东可以对这类人员进行诉讼办理。
这种情况下一般报案解决就好了,另外我国公司法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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