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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的释义如下:这一条款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规定。该规定列明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都需要交罚款。
本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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