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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而签订的借款合同。《商业银行法》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由于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所以有较多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这些带有强制性用语的规定在合同法中并没有相应的体现,因而一般情况下除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的利率的规定会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外,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其他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二)关于贷款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是不能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上几种性质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复,均按无效合同处理。 (三)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如果出租方为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的,则按一般企业间借款合同处理,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则按出借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借款合同处理。 (四)关于政府部门根据政策发放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此种情况下,由政府机关发放的贷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此种借款合同有效。
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采取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证据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如借条、聊天记录、转载记录和起诉状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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