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抵押物是不动产或者车辆、船舶和飞机等在有关部门登记确认其权属的物品,那么应当在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而不是在公证机关办理登记.如果是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应当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其他物品法律没有规定在哪里办理抵押登记,但是我认为在公证处进行抵押登记是没有意义.因为办理公证,起不到抵押登记所发挥的公示作用,也就是说第三人无法在登记部门查到抵押物的权属状况,他不能了解到该物品已经被抵押的状况,因此第三人受到善意取得的法律保护.如果抵押人处置了抵押物,抵押权人无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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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的效力为一种对抗效力,如果债务人以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必须登记的是抵押权,如未登记,只是抵押权可能未生效。 1、抵押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作出原则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登记是针对特权的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抵押权未生效。 我国法律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该合同并未直接产生抵押权这一担保物权,而是必须与登记结合,才能设立抵押权,如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有效。但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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