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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可抵押财产一般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
抵押人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的固定物;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固定物;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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