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第八条:拥有私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建设部建住房(2005)178号文件规定并结算结构差价,结构系数为砖混楼房、平房1;砖瓦0.98;砖平0.95;砖土0.92;土平0.90。非住宅房屋是指拆迁时正在用于生产、经营的且按有关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正常缴纳各种税费的房屋。 第九条:对老城区(棚户区)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实行按原住宅房屋面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低保户是指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的,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第十条:回迁安置住宅房屋设以下户型面积:36平方米;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五种户型,由被安置人自愿选择。回迁安置面积超过80平方米以上的可选择两个以上户型。实际回迁面积与应回迁面积不符的,其超出或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内的按每平方米800元购买或补偿。其超出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成本价购买,其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回迁住宅楼房市场价计价补偿。户型面积也可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实际情况设计,误差率不应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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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征收、妥善安置。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及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和谐征收、科学合理补偿,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棚户区改造以就地安置为主;对不能就地安置的,实行异地安置,腾空的土地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向社会公开出让,其土地收益用于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分为两种: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补偿以当地物价和补偿方法为基础。 一、实物安置主要包括三个补偿内容: 1、提供一定比例的区域替换; 2、以新价格置换房屋,是指将房屋转变为与房屋的新旧,装修和结构有关的价格; 3、其他搬迁奖励。 二、货币补偿: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结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易的年度或半年平均单价确定的房屋基础、位置和类似用途,并提交给大众政府批准并公开宣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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