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证驾驶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是否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保险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其突破一般保险赔偿责任理论,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不同的是,其对违法情形下的损害仍然予以赔尝,因此,对于无证驾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强调的是,此时的赔偿仅针对第三人人身损害,对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则不予赔偿。 基于交强险公益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对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对于第三人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但此举并非纵容无证驾驶人逃避法律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已经实际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的前提下,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该追偿权与传统保险法理论上的代位追偿权不同,这里所说的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代受害第三人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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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对于财产损失交强险不予赔偿,医疗费用予以垫付。如果交通事故是由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等情形造成的,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对此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车辆,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但事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另外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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