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按规定提起诉讼时,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注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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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应承担担保公司债务的责任如下: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法律责任;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实施未确认清算方案;股东未在法定期限清算,股东怠于履行,无法清算;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股东承诺清偿债务、股东其他过错;撤销、注销或关闭后,股东免费接受公司财产。公司与股东财产混淆、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
公司股东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公司股东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公司股东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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