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当事人凭专利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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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进行登记的方式是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后,到专利局登记。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权人在转让其专利权之前可能已经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在转让完成后,原专利权人失去其专利权,因此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原专利权人不得再实施其原有专利。
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需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具体规定为: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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