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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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到被告户籍所在地起诉。如果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且在外地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办理居住证,可以到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在同一个城市的,并且办理居住证的,可在该城市法院起诉离婚。
诉讼离婚时候夫妻可以住一起。诉讼离婚以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夫妻双方权利义务消灭,判决书生效之前,法律上仍然承认夫妻关系。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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