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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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户口本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如果没有户口本,可以拿身份证到户籍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即可。但需要户籍证明开具后一个月内去领取结婚证,如果户籍证明开出后时间太长再去办理可能无法办理。
女方没带户口本的,如果带了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如,户口本复印件的,也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如果既没有带户口本,也没有带户籍证明的,则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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