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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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涉及孩子抚养权的,一般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孩子的归属,若是综合考虑女方的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法院有可能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女方。男方经常失踪的,若是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的,孩子判给女方的可能性很大。
离婚后孩子归男方,女方有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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