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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产合同的情形有: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延迟交付房屋或延迟支付款项;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解除房产合同的情形有: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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