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转让协议的签订,不管公证与否,商标顾问针对往年案件提出以下几点都是需要注意的: 第一点,受让人资格要求。受让人必须是依法登记的、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者。 第二点,使用商标的商品要求。如果是用于药品、烟草制品,受让人需提供商品生产主管机关的说明。 第三点,受让人有义务保证使用该转让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第四点,转让人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 第五点,待转让商标是否已经许可他人使用,若有,应先处理好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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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商标转让协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了解受让商标的情况。必须要清楚地知道受让商标的是否是注册商标。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具有商标专用权,未注册的商标只有通过使用具有显著性才具有排他性。 2、核实商标转让人是否具备转让资格。如转让人是否商标权人,或者共有申请人是否经过所有商标共有人同意转让商标。 3、无效转让问题。所谓无效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不符合商标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条件,我国商标法规定,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 4、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签商标转让协议注意事项: 1、转让协议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 2、签商标转让协议应当提前就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协商一致; 3、转让协议应当提交商标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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