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下,对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上述决议不赞成,并且投的是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提出请求,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收购股权的价格由该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如果在该股东与公司不能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一致,则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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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公司股权的收购价格一般取决于四个方面,与之对应的就有四种基本的方法或者说依据。 一、以股权的净资产额为主要依据。净资产额就是所有资产的总和减去负债之后剩下的资产,不过这种办法只适用于股权整体转让。 二、以出资额作为主要依据。出资额是指股东在公司注册时投入的资本,不过实际情况中,股权转让价格不一定等于实际出资,这点需要注意。 三、以评估价额为主要依据。这是比较复杂的方法了,需要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介入,好处是在股权转让时存在争议的时候,可采用此办法。 四、以拍卖价作为主要依据。这是最麻烦的方法了,需要的手续、流程众多,法律关系复杂,不过如果你的股权比较值钱,那么就能够吸引人员前来竞价,最终也许会有个好的结果。
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前提是股东对于关于系列情形的决议投反对票: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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