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所陈述的基本事实,结合国家法律和重庆地方法规及政策,本站律师答复如下: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声明:以上是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网站值班律师根据你自行陈述而初步分析的倾向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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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而且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期间产生的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双方自行协商怎么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1、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3、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4、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5、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只要未过户,依然属于赠与人,不予分割。 6、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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