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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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2)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 3)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4)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 5)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女方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一、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第二、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三、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第四、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第五、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第六、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七、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第八、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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