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驶员全责的交通事故中,车主和驾驶员的赔偿责任。由法院来加以确定,以获得最大可能的赔偿。 通常情况下,肇事司机作为事故直接当事人成为民事赔偿主体,但需要明确,很多情况下交通事故的直接当事人和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并不一致。比如,受雇佣的司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和受害人是事故直接当事人,但民事赔偿主体可能是雇主或者雇主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目前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关立法,包括最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未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作概括和界定。我们通常看到的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主体定义是:对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法律、法规和定义都未能给出我们确定民事赔偿主体的实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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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一般是在车下的受害人。通常包括其他车的司机以及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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