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父母可以凭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补办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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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出生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证明就可以了。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
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只是婴儿最直接最原始的身份记录和证明,是卫生部门专有的职权。但是开具结婚证在民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内,而准生证在计划生育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和卫生部门无关。只需提供父母信息即可。只要小孩是在该医院出生的,那么就一定会给小孩子办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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