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为6万元(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但是,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调整为12.2万元(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赔偿限额12100元(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商业险的保额则是根据被保险人交纳的保费确定的,商业险的保额不等,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甚至50万元。商业险仅对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而且,商业险有着严格的理赔条件和繁琐的理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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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赔偿责任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简单来说,就是保险的一个额度问题,强制保险有责额度跟无责额度不一样,无责只是有责的十分一。而我们大多数人只看到有责的规定,对无责的规定并不会在意。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强制保险分四种限额,医疗、死亡伤残、财产,以及无责。总体来说,强制保险赔付分两种情况,一为有责,无论责任大小,都是以12.2万为限额赔偿(当中又分医疗1万,死亡伤残11万,财产 2000,最高院刚刚出复函,这各自的限额是不能打通的),而无责赔偿呢是指: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无责的话,强制保险赔偿就不是以12.2万为限了,赔偿额就变成了10%,即医疗由1万变1千,死亡伤残由11万变1万1千,财产损失变1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具体标准如下: 1、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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