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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三,由《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交通肇事罪是否会免予起诉,由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决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那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4、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存在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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