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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明知丢失被他人保管还归还,是否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2022-03-13 16: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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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3 回复

专业分析:

本案属于保管合同纠纷。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为他人寄存的保管物提供保管服务,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或应寄存人要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时妥善保管物品,防止损伤丢失,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损毁或丢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责任。龚先生所述的“车辆出入卡”是车辆进出物业小区的凭证,同时卡背面印有“车辆出入某某小区,请刷此卡,并按规定缴纳车辆管理服务费,无卡,执勤人员将不予放行。”等字样,说明车辆一旦进入该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就处于该小区物管公司管理状态,且是有偿的,故符合保管合同特征。因此,“车辆出入卡”能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由于是有偿保管,物业公司应高度注意保管车辆的安全。但是,该物业公司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车辆丢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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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根据相关规定,涉及到不动产相关纠纷,需要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也即专属关系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也就是说,不动产纠纷,只有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时才属于专属管辖,而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属于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合同约定管辖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通常来说,房屋所在地也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没有专属管辖,在没有合同约定其他地方管辖的情况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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