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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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两周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一般都是归母亲的,除非母亲这边有极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 二、两周岁到八周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主要参考平时谁照顾孩子更多,目前随哪方生活、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背景等因素综合考虑。 三、子女已满八周岁的,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1.谁收入多,抚养权一定归谁吗。父母亲的经济条件并不是评断抚养权适当与否的唯一标准,真正能对子女负起照顾责任的一方才会获得抚养权。 2.抚养权归属对方,以后就看不到孩子了吗。抚养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抚养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见面接触的权利。 3.方得到抚养权,另一方就不用承担子女生活费吗。未享有抚养权之一方,仍要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直到子女成年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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