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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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双方可以先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而对于无法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可以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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