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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1、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5、在规定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 6、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2、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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