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对所属水利单位派出监事会或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状况实施检查监督,主要内容有:1.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财务报告,监督、评价水利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监督、评价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情况;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单位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并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3.对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管理效果进行如实评价和记录,向派出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4.根据单位负责人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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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内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监督委员会有以下三个职能:监督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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