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注销后以股东为被告,那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假设上市公司因故被注销,则全国数万股东可能会成为被告,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无法实现的。或者我观点有不足之处,但并非没有可能。另外,公司法192条规定关于由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设定的是一种义务呢,还是一种权利。如果是股东的一项义务,赵先生所述或有理由,但如果是一项权利,那当然股东就有一种选择,当股东没有履行时未必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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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之诉的被告不应为公司其他股东。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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