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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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计划生育是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基本方针是普遍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小孩;少数民族地区可按民族自治机关的有关规定办法实行;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平衡,有利于平衡劳动力封供求,有利于调整积累和消费,有利于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有利于保护母亲、儿童的健康和家庭的幸福,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有利于提高教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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