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或货物采购、服务采购报告时,一并将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招标方案包括拟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招标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有关信息通报有关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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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建设工程招标有以下流程: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2、提出招标申请,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报主管部门备案。 3、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并报备案。 4、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5、资格审查。 6、发放招标文件。 7、踏勘现场。 8、投标答疑会。 9、接收投标书。 10、开标、评标、定标。 11、宣布中标单位。 12、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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