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上海市辖区内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均为监督监测对象。 2、污染源监督监测的形式为常规性监测和突击性抽查。 3、常规性监督监测频率为: 废水,重点排放单位和持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每年监测4次,一般排放单位每年监测1~2次; 废气,炉、窑、灶废气每年监测1次,蒸发量大于、等于4吨/小时的锅炉废气每年监测2次,发电厂锅炉废气排放执行年检制度,每年1次; 噪声,固定噪声源每年2次。 4、突击性抽查监测为配合人大、政府实施环境执法检查,以及各级环保行政部门实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而不定期进行。 5、监测程序 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周期和频率; 填写采样单,并由被测单位环保人员核对、签字; 常规性监督监测自现场取样后的10天内(工作日,下同)由环境监测站提供监测报告,并按标准开具监测费用缴款通知单,一并送被监测单位,监测报告同时报有关环境监理部门。 突击性抽查监测自现场抽查结束后的10天内,由环境监测站提出监测报告,并报同级环保局。 为配合人大、政府实施环保执法检查的突击性抽查,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抽查次日完成分析和报告(五日生化需氧量除外),并报同级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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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监督机关是指公共组织内设专门的行政监督机构,其职能在于监督其他公共组织的运行,以规范公共组织的行为,保障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力,提高政府的廉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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