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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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范围: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的; (二)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四)患职业病的;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六)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伤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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