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候选人按下列办法提名:(一)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并由选举委员会介绍到选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总数,一般不超过应选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推荐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总数,一般不超过应选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十五。(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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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法律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20天以前公布,由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如果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超过法定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从实际效果看,选民和代表对差额选举制度十分拥护和赞成,纷纷积极主动地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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