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目前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 1、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这部分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达成借款的意思表示后合同就成立。 2、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这类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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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
借款合同担保人的义务: 1、债务人未仍履行到到期债务,担保人有义务代为偿还; 2、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对是否提供担保给予答复; 3、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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