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2、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3、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4、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5、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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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离婚证据具体包括如下几种: 1、警方对家庭暴力制作的笔录; 2、证人证言,小区的保安,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等出具的书面证言; 3、妇联、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工作单位或组织开展的调查或调解工作出具书面证据; 4、医院的鉴定证明等等。
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是因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 1、验伤报告; 2、受害人或被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出具的调解的记录; 3、报警记录; 4、加害人的认错书; 5、证人证言; 6、家庭暴力离婚需要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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